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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概念介绍
2013-03-19   查看次数:391
  

以食为天,民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成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后代健康的隐患。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从市场准入条件入手,禁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具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概述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所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在我国按照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按法律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农业标准体系中涉及农产品安全和质量中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有机系统。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所涉及的标准。农业标准体系内容包括安全和质量两类标准。安全类标准,主要是指影响农产品安全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因素方面的标准。质量类标准,主要是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有关的标准。

  国外标准体系介绍

  国际性标准化组织机构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兽医局(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国际乳品联合会(IDF/FIL);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OIV)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165个成员国(1961年成立),中国1986年加入。2006年底,制定了297个食品标准、49个卫生安全技术规范(如GAP、GMP、HACCP)、1192个杀虫剂评价,3274种农业残留最大限量、1005个食品添加剂、54个兽药规定、25个污染物准则。发布有效标准297项,汇编成13卷。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28个成员国(1946年6月成立),中国1978年恢复加入。技术管理局(TMB)负责标准制定。下设218个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分会(食品技术委员会,TC 34) TC 34已颁布的有效标准695项,

  欧盟标准:欧洲标准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负责标准发布。2006年底,CEN已发布320个标准。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128项。包括:农药残留12项、添加剂5项、食品接触材料7项、有害无机物1个项、检验检验方法77项、控制管理标准4项等。

  美国标准:由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除畜、禽、蛋制品(鲜蛋仍在卫生部FDA)等产品以外所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水产品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发布在《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食品与药品》;

  农业部(USDA)制定畜、禽、蛋制品的标准,发布在《美国联邦法规》第7卷《农业》和第9卷《动物和动物制品》;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发布在《美国联邦法规》第40卷《环境保护》。

  日本肯定列表:(1)检测项目和限量标准成倍增加。

  截止2004年,日本对186种食品、农产品中255种农业化学品设立9321个限量标准,包括229种农药;“肯定列表制度”的暂定标准涉及734种农业化学品、51392个标准,是原标准的288% 、551% 。如大蒜、洋葱、胡萝卜等新的暂定标准在300个左右。

  (2)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更为严格。暂定标准中依据日本标准制定的为19116条,依据国外标准(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制定的为20031条,共占全部标准的76%,而上述国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在国际上是最为严格的标准。

  韩国标准:组织制定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检疫、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标准等。安全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指标6899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92项(2002年);重金属限量指标26项。质量标准:质量规格标准75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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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农产品标准体系介绍

  (一)、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1、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产品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2、绿色食品标准: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守,在绿色食品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二)、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

  3、绿色食品标准内容:绿色食品标准实现“从田间到餐桌”控制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构架包括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绿色食品包装、贮运准则四大方面。目前共颁步的标准有:(1)产地环境标准2项;(2)生产技术标准(准则)7项;(3)产品标准95项;其中,种植业标准36项、畜禽产品6项、渔业产品9项、加工产品44项;(4)包装、贮运标准2项;(5)抽样、检验标准2项。

  1、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定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也就是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的安全农产品。

  2、无公害标准:是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和基础,是判断无公害农产品的尺度。

  3、无公害标准内容:按照“保证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要求,体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要求。标准体系构架包括产品标准、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认证管理技术规范五个方面。标准内容:2006年底农业部共制定无公害标准395项,现行使用标准281项,其中,(1)产地环境标准20项、产品标准127项、投入品使用标准7项、生产管理技术规程标准105项,认证管理技术规范类标准12项、加工技术规程10项。

  (三)、有机产品标准体系

  1、有机农产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和销售,并通过独立的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有机农业:是指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2、有机农产品标准: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在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3、有机产品标准内容:有机产品的标准GB/T××××《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本标准适用于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野生采集产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产品、蜜蜂和蜂产品、水产养殖产品、纺织品的原料和饲料、配合饲料以及饲料原料。本标准适用于有机生产和认证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种植、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生产、运输、贮藏和包装全过程。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本标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方法和要求。目的是提供满足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要求的统一方法,避免出现不符合实际的产品说明,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2部分:加工:本标准适用于以GB/T xxxx—20xx《有机生产标准》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后的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主要包括:(1)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2)包装;(3)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4)产品贮藏(最终包装的产品除外);(5)产品贸易。

  第4部分:管理体系:本标准规定了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