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
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
中成药使用字母“Z”,
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
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
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
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
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
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 “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的前2位数代表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的是各省行政区划代码(附后)的前2位数。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