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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卫生规定》,学生用餐校长有责

由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今天起在全国正式施行,《规定》首次强调了校长在学生饮食卫生问题上的责任和作用,同时明确了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监督指导作用,引人关注。《规定》明确了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同时对管理和监督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提出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规定》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善后处理等,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市教委和市卫生局负责人昨天就本市如何贯彻施行《规定》时指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是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一定要把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市教委今后要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对学生午餐、课间餐、集体外出就餐等环节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市卫生局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贯彻落实,同时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对管理制度不严、硬件设施不全等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坚决不予发证,或吊销、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和《规定》的单位立即责令其关闭,并吊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摘自 东方网 2002-11-01
   
 
[信息录入日期] 2002-11-07